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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债券发行指引发布 债转股实施机构融资渠道拓宽
2016-12-30 00:29:33   来源:   点击:
  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以下简称“债转股债券发行指引”),对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债转股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申报机制、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期限、增信措施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制度层面明确了债转股专项债券具体操作模式。东方金诚认为,债转股专项债券的引入有望为债转股实施机构提供较低成本的资金,有助于推动债转股和去杠杆的实施,同时也应关注债转股项目价值的不确定性对债转股专项债券信用质量的影响。

  债转股的重启有利于企业去杠杆以减轻经营压力,同时丰富了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手段

  债转股是指债转股实施机构通过收购银行的贷款债权,把银行与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债转股实施机构与企业间股权关系的过程。1999年我国实施了第一次债转股工作,由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对国企实行债权转股权,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当时在一系列资本运作下,企业资产负债率显著下降,商业银行也因剥离巨额不良资产,资本充足率得以提升。

  近年来,国内企业杠杆率整体偏高,特别是石油石化、煤炭、化工、钢铁等资本密集型重化工行业的杠杠率上升趋势较为明显,降杠杆压力较大。在宏观经济增速趋缓的背景下,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增多,债务违约风险上升,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有所下滑。截至2016年9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49万亿元,同比增长17.22%;不良贷款率1.76%,较上年末增长0.09个百分点;关注类贷款占比4.10%,较上年末增长0.31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的快速增加,导致商业银行不良处置压力大增。同期,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由2015年末的181.18%下降至2016年9月末的175.52%,不良贷款保障程度持续降低。与此同时,国内债券、信托等直接融资工具违约事件频频发生,非银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压力也在增加。

  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市场化银行债转股的方式积极稳妥地降低企业杠杆率。东方金诚认为,本轮债转股的重启有利于企业去杠杆以减轻经营压力,同时丰富了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手段。

  债转股专项债券的引入有望为债转股实施机构提供较低成本的资金,有助于推动债转股和去杠杆的实施

  与上轮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债转股不同,本轮债转股坚持市场化的原则,债转股项目完全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之间自主协商确定,各市场主体风险自担、收益自享,同时债转股资金来源均由实施机构自主筹措。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启动后,债转股实施机构将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现金流流动性紧张,资金筹集难度上升的压力。为满足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资金需求,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债转股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债转股实施机构在将债转股项目基本信息报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后,可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发行债转股专项债券。

  目前债转股的实施机构包括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银行设立的债转股专营子公司、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国有投资运营公司等。截至目前,建行、中行等银行附属机构参与实施的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已超过13单,总计规模达1830亿元。从项目资金来源看,除以少量自有资金出资外,银行债转股专营子公司大多是通过设立基金的方式募集社会资本,资金最终来源包括保险资金、养老金、地方产业基金、私人银行理财产品等。2016年11月以来,四大国有银行均公告称拟设立市场化债转股专门实施机构,拟出资资本均在100亿元及以上。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债转股专营子公司等机构自身资本实力较为雄厚,可充分利用自有资金或借助主体信用优势发行债券,而债转股专项债券的发行将进一步拓宽其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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